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,对职业培训作了如下要求:
(1)国家通过各种途径,采取各种措施,发展职业培训事业,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,提高劳动者素质,增强劳动者的
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。
(2)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,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、事业组织、社会团体和个
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。
(3)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,根据本单位实际,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
行职业培训。
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,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。
(4)国家确定职业分类,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,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,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
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。